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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徵收規費規則」部分條文將作修正,增列承攬業特別監視費、加封費、押運費及證照費之收費依據及其標準;為利推動關港貿單一窗口「商品資料倉儲系統」資料查調作業,將簡化資訊特別服務費之計費規定。
財政部公布「海關徵收規費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指出,為配合關稅法第二十條之一修正,有關經海關核准登記之承攬業者得向海關申報貨物艙單及辦理轉運、轉口相關事宜之規定,並使相關規費徵收標準明確合理,將作部分修正。
按修正草案,經海關派員監視辦理事項,按下列規定徵收特別監視費。但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事項,免徵特別監視費。
一、每一船(機)徵收特別監視費每一班新臺幣二千元。
二、每一貨櫃集散站、航空貨物集散站、進出口貨棧、保稅倉庫、免稅商店徵收特別監視費每一班新臺幣一千元。
三、每一保稅運貨工具及其餘應徵特別監視費每一班新臺幣四百五十元。前項特別監視費所稱每一班,係以一日分為日勤(自上午六時至下午六時)、夜勤(自下午六時至次日上午六時)二班計算,不滿一班時限者,仍按一班計徵。
第一項應徵特別監視費之貨物,因法院為關務案件辦理假扣押者,其扣押期間免徵特別監視費。第一項之服務項目、徵收標準及繳費義務人依規定辦理。
經海關加封之貨物,除下列各款及第二項另有規定外,不論其使用封條數量,按每一貨櫃、每一火車車箱、每一保稅運貨工具應徵收加封費每一次新臺幣一百元;以其他方式裝運之貨物,不論其使用封條數量,按每一批貨物每一次應徵收加封費新臺幣一百元;使用之封條為被動式電子封條者,其加封費為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一、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倉儲業者,依海關規定領用封條自行加封者,不論其使用封條數量,按前述每一徵收單位徵收加封費新臺幣五十元;使用之封條為被動式電子封條者,其加封費為新臺幣二百元。
二、海運運輸業、長期失業津貼 失業津貼資格 失業津貼補助 如何申請失業津貼承攬業經海關核准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貨櫃控管,並依海關規定領用封條自行加封者,不論其使用封條數量,按前述每一徵收單位徵收加封費新臺幣五十元;使用之封條為被動式電子封條者,其加封費為新臺幣二百元。
加封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加封費如何賺錢最快最多 學生如何賺錢 如何賺錢比較快 如何賺錢存錢︰
一、業經海關加封或經海關核准使用自備封條並依規定自行加封之貨櫃(物),經海關開櫃檢視或查驗後再由海關加封。
二、經海關核准使用自備封條並依海關規定自行加封。
三、空運旅客行李,在金門、馬祖機場經海關加封直掛大陸地區。
四、經核定需儀器查驗之貨櫃(物),海關基於通關作業需求主動或通知業者加封電子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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